
颍政秘〔2009〕75号
关于加强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提高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颍上实际,现就加快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快建设5个乡镇工业集聚区,推进工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县工业集中度达到80%以上,初步形成纺织服装、食品加工、机械制造、建筑材料、塑料制品、化工等特色产业集群,力争3—5年内形成产值过5亿元的乡镇工业集聚区2个、过2亿元的乡镇工业集聚区3个。
二、区域布局
根据全县经济布局、交通区位和产业基础,规划建设五个工业集聚区,即六十铺工业集聚区、谢桥工业集聚区、南照工业集聚区、夏桥工业集聚区、耿棚工业集聚区。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经考核适当调整。
三、扶持政策
(一)创新集聚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各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为建设责任主体,负责集聚区的建设与开发。鼓励和支持工业集聚区拓宽思路,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加快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并支持引进有实力的业主或产业集群企业集体对集聚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鼓励工业集聚区与发达地区及国内重点工业园区进行合作,建设产业协作园。支持工业集聚区组建集投资、融资、经营功能为一体的开发建设公司。
(二)加强财政扶持。2009年,县财政专项安排每个工业集聚区100万元,作为工业集聚区启动资金。建立财政奖励政策,以后县财政每年对发展速度快、项目建设优、经济环境好的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给予奖励。以2009年为基数,5年内对工业集聚区财政收入超基数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和基础设施建设。入驻企业或产业集群在筹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县工业园的相关政策执行。县政府支持工业化的各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从2009年起,县政府对产品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市级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
(三)加强金融扶持。进一步做大做强慎泰城投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加强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机构合作,积极争取贷款用于工业集聚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产业集群内企业组建或参股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同县级融资平台合作,开展融资活动。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工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新增的对集聚区非煤工业企业贷款,在省财政按0.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0.5‰给予奖励。大力引导和动员民间资本投入工业集聚区建设。
(四)加大部门扶持力度。县发改委、经委、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科技、交通、水务、供电、建设、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策划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大力支持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加大对集聚区所在乡镇路、水、电、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集聚区所在乡镇的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培育壮大核心企业,在技改资金、财政贴息、担保融资等方面,对核心企业进行重点倾斜。对集聚区的龙头企业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30%的主导产业企业,可享受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五)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加强乡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编制,对规划建设中工业集聚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审批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考虑落户产业集群的用地需求。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兴办工业。也可以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出让、转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集聚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农民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加强零散工业用地和城镇周边零星分散建设用地整合力度,推进土地置换。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每年完成旧村庄改造、土地复垦任务超额部分形成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留给所在乡镇使用。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按规定用途返还用于所在乡镇的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工业集聚区规划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四、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促进招商引资与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集群有机结合,积极承接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对招引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落户的单位、个人,按照实际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建立项目准入门槛。严把环保、安全关,落户企业一律要实行“三同时”。鼓励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无环境污染的企业入驻。鼓励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凡在工业集聚发展区落户并单独供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定位和投资强度要求。对项目落户集聚区后不按规定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处置。
(三)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引导和推动产业集群建立行业协会、同业商会、企业家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促进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信息的共享和合作。重点建设为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服务的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抓好职工技能培训,积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实施“订单培训”、“专业培训”,为企业提供各类技能职工。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关键性技术,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对引进、运用专利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授权等费用,在县专利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
(四)不断优化经济环境。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工业集聚区落户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检查提前告知制,实行行政执法检查限时履职,严肃查处涉企“三乱”行为。大力开展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切实解决落户客商业主在子女就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积极保障客商的各项权益,创造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县委、县政府成立工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委、商务办、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与招商办、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委。
(二)做好发展规划。县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培育产业集群的长远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工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产业布局规划。县经委要对各工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规划执行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工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促进工业集聚区规范有序、科学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既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工业集聚区发展。建立跟踪扶持制度,每个工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都明确一名县领导、一个专门班子负责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加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考核细则,分年度进行考核,作为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奖惩和布局调整的依据。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