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政秘〔2009〕2号
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和经济形势,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机遇,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工业突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落实各项扶持及奖励政策。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实行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成立帮扶工作组,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主动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二、将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基金规模由目前的72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用于中小工业企业应不少于80%;县内各类企业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率由3%降为1%;鼓励发展民营担保公司,支持其规模有序、做大做强。对按期偿贷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经县财政局审批后予以财政补贴;县财政补充100万元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达13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
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年存贷比要比去年提高5-10个百分点。2009年继续向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将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延长至2012年。加快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过渡的改革步伐,积极开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试点,支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积极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抵押贷款工作。积极扶持金融部门面向“三农”开发信贷新产品,支持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发“富颍金色家园”就业创业贷款、农户住房消费贷款、农用机械贷款。县财政准备风险拨备金100万元。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项目工作的领导,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班子,全力抓好项目谋划、争取和实施工作。前期项目要争取达到可批程度,申报项目要力争取得应有份额,在建项目要确保完成年内投资计划。要主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立项目、报项目、跑项目。县财政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予以补贴。
五、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对在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型墙体改造基金。巩固2008年招商引资成果,促进签约项目尽快落地、开工、投产。
六、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的,按新审批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办理出让手续。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和契税已在土地出让金内明确的,不再另行收取;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对12层及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积极进行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七、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非卖)、购物中心(非卖),外来投资者创办种植养殖和加工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比照工业类项目予以奖励。重大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振兴旅游业。兴建旅游饭店、景区、景点、游乐项目、农家乐、公园等新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达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3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达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4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5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到5000万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建立品牌奖励机制,对于新建2A、3A、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投资新建的2星、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九、新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和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省级名牌和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凡在县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别墅除外)或购买商品用房的,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含滞纳金)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商业用房的,县财政按缴纳契税(含滞纳金)的50%给予补贴。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由县财政按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落实“房价一次清”政策,房地产公司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房价外费用。凡在县城规划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在城区落户,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就近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相关政策。
十一、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力度,农民工返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享受县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项目贴息补助政策。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与农民工对接活动,搭建对接服务平台。大力开展返乡农民工、在岗职工免费培训工作,加强农民工就业园、创业园建设,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400元/人的培训补贴,补贴培训人员不得超过企业在岗人数的50%。
十二、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度内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在2009年度内可按30-50%的幅度降低缴费费率。
十三、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用地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以及新通过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继续对畜牧养殖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能取消的一律取消。
十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对一般贸易出口超上年基数的,除省、市奖励外,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当年出口实绩100万美元以上的,另奖励1%人民币。
十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县财政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在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专利人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由县物价部门牵头,对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能取消的,以下限作为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予以优惠。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门槛,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由县监察局牵头,对行政效能建设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市、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