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作为我国第一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分别从推进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提出了25条政策措施。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环境,加快了我国中小企业立法进程。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1]73号)的颁布,对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大部分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订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
(一)小企业所得税政策。
1994年新税制确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适当减轻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 年应税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二)鼓励城市就业税收政策。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可享受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前者还可免征3年营业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可按实际招收比例的2倍享受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一定比例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50%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返还给企业,后3年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50%返还给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部分服务业的税收政策。
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此外,国家还对校办产业、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等贫困落后地区新办的企业、对吸纳"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等"四残"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三、金融信贷担保政策。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5年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等4个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信用担保已经成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2001年4月,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今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为加强担保机构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2001年3月,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运营原则、保费收取、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的提取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中小企业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03]22号):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科 技企业的服务,完善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鼓励民间资本建立 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 等作为反担保。担保机构对我省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担保额达到其担保总额70%的,经省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净利润 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经营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 可按年度结转,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政策。
为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国家实施了"技术创新工程",通过鼓励产、学、研联合,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加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向中小企业转移,推动中小企业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国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定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1]73号)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按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援助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五、规范经营政策。
为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改善其信用状况,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58号)。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素质,1999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意见》(国经贸培训[1999]186号)。为提高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工作,2001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290号)。为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为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2000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上述各项政策性文件的制定,规范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
六、财政政策。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了多项以中小企业为支持对象的专项资金和基金,这些专项资金和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机制。2000年10月,财政部和原外经贸部根据国办通知精神,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市也安排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县科技局整理